最近,小米公关负责人辟了一个谣,说“网传的“小米前总监的大瓜。经核实,该人曾于2016年9月入职小米食堂,岗位为切配(切菜),由于旷工原因同年11月被开除,其短暂的工作时间内从未担任小米公司任何总监职位。”
此人的社交媒体自我介绍是“前老板雷军 现企业主、财富自由、常游历各国、爱好美食、旅行、跳伞、潜水、冲浪、马术、摄影、天菜等”(天菜是网络流行语,可指高颜值女性)。他被其妻爆出,与多名女子维持特殊关系,签有各种包养之类协议。网上又有他与雷军的合影,于是被传为小米总监。
从签订这种协议,以及协议内容的不堪来看,真的不符合总监的社会能力。须知,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此类包养协议都是无效的。协议不但无效,还是签约双方不道德或违法交易的证据。稍有头脑的,都不会签订这样的协议,因为协议保障不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反而是指控品格的证据,画蛇添足。
网友追问,该协议无效,那么给女方的钱是否要返还?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该条规定,好像是要返还的。非也,没那么简单。如果要返还给女方的钱,那么女方是不是被白睡了,陪睡要不要也要折价补偿呢?可见该法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不能那么机械。对于不法给付的返还,现也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譬如送礼送红包委托人办事,事不成的,能否返还?找人代写论文的费用,是否返还?这些,都要看具体类型事例的。如果不法的行为严重,譬如涉及行贿,当然不返还。如果不法行为轻微,譬如代写论文,则合同无效后,费用可以返还。还有一些类型,可以部分返还。总之,法律的适用,要符合社会的常识,达到具体化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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