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两高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法援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衔接,是一大进步。
该解释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指定法援律师后,家属又请社会律师的,社会律师有权会见当事人,以让当事人选择终确定哪位律师作为辩护人。二是,当事人选择社会律师辩护后,法援律师即退出(终止)。该规定符合法律援助制度的本意,即社会律师优先于法援律师,在有社会律师的情况下,不需法援律师。
家属请的社会律师优先于法援律师,不是理所当然的嘛,为什么两高要专门出具这样一个司法解释?这是因为,现实中,有一些案件的法援律师名不副实,他们占据了辩护人的位置,排挤了家属所请的辩护律师,成为所谓的占坑律师,目的就是防止出现真正的辩护律师,并控制案情。
占坑律师是不道德的。看看报道,有的家属去占坑律师的律所要求解聘,占坑律师还不同意,有的家属要求换掉占坑律师,办案机关就是不让社会律师去会见,最多是办案机关自己去会见,让当事人进行所谓的选择。这些都是侵犯当事人的选择律师权以及社会律师的会见权的。而那些作占坑律师的,也不明智。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事后被当事人及其家属指责,丢掉潜在的客户,何必呢。而且,那些指定占坑律师者,如果他们自己或其亲朋好友出事,是绝不会请这种没有骨气的占坑律师的。
本次的司法解释,如果落实到地,则不光彩的占坑律师将退出历史舞台。但也不要太乐观,不尊重律师的环境不改变,新的占坑方式还会不断出现。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的进步靠的是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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