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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吃饭、睡觉、行走,都是最基本的常识,就如数学的公理,无须法律来告诉要如何吃饭、如何睡觉、如何行走。但是青岛最近的一个普法案例中,法官在告诉人类,行走要有“安全距离”。

该案是,女子和男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一个方向行走。女子接听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了男子。女子倒地受伤,男子没事。女子起诉到法院索赔。 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女子7万元。法院还作为普法案例,提醒大家行人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

这是一个典型的和稀泥错案。若不及时纠正,会打开诉讼的闸门,为碰瓷者指出一条违法之路。因为本案两人一前一后正常行走中,前人突然转身,后人始料未及,而被撞上,过错是前人。前人自己受伤,自己承担责任,后人无责。但是法院为了解决个案纷争,胡乱调解,反而认定后人也有过错。为此,还要套用车辆交通管理中的安全距离概念,给全人类上课。

生活中,人类的行走转身前,基于本能,都会观察、确认后进行,尤其是突然转身前的事先瞭望。这是一个基本的规范,无须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人的行走距离都推定为合理(只有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此时的突然转身动作,造成自伤或者伤害他人,是转身人的过错,自负其责。但青岛的案例,法院制定一个所谓的又不能确定的“安全距离”,那么摩肩接踵的相撞中,诉讼无数,碰瓷者随时可以找人索赔了。而法院要求清白者自证,等于是有责推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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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84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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