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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株洲发生一起悲剧。一位病重的老人去株洲一家农业银行取钱,在办理业务的等候过程中,不幸离世。亲属的说法是,曾经提出要求银行上门办理,被拒绝。银行的说法是,事先不知死者病情,办业务的时候引导到柜台绿色通道,启动特殊流程。出现纠纷,各方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说法,乃人之常情,但是最后都要根据证据来证明,并依法处理。

从常识角度看,病人的当场死亡大抵属于意外事件,即亲属与银行都没有预料到病人会在取钱时当场死亡。对于意外事件的善后,以前的法律处理是公平责任,分担损失。即原《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公平责任,很能体现中庸思想,不管过错,各打五十大板,以息事宁人,实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符合。于是民法典第1186条限制其适用,规定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由于这类“法律的规定”甚少,所以是实质废除了公平责任,不能要求无过错方分担损失或者提供补偿了。

所以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主要考察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无过错,有过错的有责任,无过错的无责。具体看其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即事前,有无提供上门服务的义务?这点要看双方的举证。事中,有无在其场合中做好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后,有没有即时协助病人的救助。从目前的报道来看,银行有无上门义务是关键,有待于查明。其他的办理业务与事后的协助,难谓有过错。不过,从人情世故来说,客户病死在银行,是个悲剧,不是一件好事。银行在法律之外,也会考虑如何妥善处理,以树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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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89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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