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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的李女士,原本卖菜为生,为了增加收入,加盟一家耳部护理店,开张两周获利500元。旋即,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女士交不出罚款,加处逾期罚款11万,还交不出,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2.2万罚款。

对李女士的处罚很不符合社会常识,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一个采耳活动,也没有造成客户伤亡,获利也就几百元,却要罚20.2万?小老百姓何以堪。

但查处罚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以违法所得1万元计算,11倍也就11万。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2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逾期罚息很重,每日3%。所以很快涨到罚款的数额11万。

可见巨额罚款,问题出在两个方面:第一、立法的罚款本身很重,尤其是罚息涨的很快。第二、执法很猛,不计后果。

要纠正上述两个问题,首先是执法者要用好《行政处罚法》,使得处罚符合比例院原则。根据该法第33条,对于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首次违法危害轻微的,也可以不罚。即使要罚,根据该法第32条,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就本案而言,可以不罚或减轻处罚。其次在立法上,处罚要适中,还要具有弹性,可以增设条款“处罚要考虑被处罚人的经济状况”。如果立法没有弹性,执法又机械,则巨额罚款难免。当前,面对这些条文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有法律理性。法律理性,就是执法的合理性。法律理性优于文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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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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