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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退,则关系进,法律进,则关系退。法律是对熟人、陌生人平等对待,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拒绝。然而,现在法治还没有完全实现,各种关系横向。关系之下,不符合条件的事情也办了,很不公平。而找关系需要费用,交了费用,万一事情没有办成,是否退回?

查现有的案例,对于托关系找工作、找学校等的打点费、活动费、人情费,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委托合同都是认定无效,但对无效的后果处理不一。有三种判法:1 合同无效,费用不退,就如赌博债,不法债务,法院不管。2 合同无效,全部退回,理由是民法典无效的后果是返还 3 合同无效,大部分退回,小部分不退回。不退回的原因是因委托人自己也有过错,须惩罚一下。

以上三种判法,哪种正确?按照《民法典》规定,对以上的费用已经不能如过去那样追缴,只能在委托人与被托人之间分配,该分配应该符合社会正义。再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条,有过错的须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各自赔偿对方损失。但实际上,这条是无法解决所有无效后果状况的,譬如委托事项,赚钱了,没有损失,又如何分配呢?

就委托找关系合同来言,委托人与受托人都是有过错的。只是过错的程度不同,委托人急于成事,受托人当掮客去斡旋,受托人的过错更大。因此分配费用应根据过错大小来,上述三种判法都可能村在。譬如第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商量准备出钱去行贿办事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法院应该不支持退钱。此时,有人问,不支持退钱是不是便宜了受托人,受托人是否不当得利呢?确实如此,但法院的角度是不法的债务不该去浪费资源去处理,那是分赃不平。再如第二种,如果委托人的过错很小,受托人的过错很大,可以全部退回。一个老实结巴的农民被一个巧舌如簧的中介忽悠去找工作,不成,费用当然应该全部退回。最后第三种,委托人也有过错的,受托人收钱后部分实施正当活动(正常的咨询、查资料),部分是不正当的找关系,对于正当部分还是可以要点劳务费的,所以可以大部分退回,小部分不退。

从上可知,找关系可能行贿(意图行贿或已经行贿)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同无效,费用不退。找关系中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过错比例,再考量受托人行为正当性与不正当性,决定是全部退还是部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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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8篇文章 14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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