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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日,上海高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八类海事纠纷,上海高院、上海海事法院在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成功的,裁定撤诉或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作出判决。委托调解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看到这条新闻,想起托尔斯泰的一句话“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幸”。法院系统在“大调解”的背景下,各种调解改革方案乱象丛生,先是“诉前调解”,再是“诉前、诉中都调解”,先是法院外调解,再是法院委托出去调解,但无一被当事人和律师认同。

 

问几个问题:第一、法院委托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哪条?第二、法院立案后,把案件委托出去,损不损害法院公信力?第三、费用谁出?仲裁委是不会免费的,费用如果不向当事人收取,则必是财政出,那也是纳税人的钱。

  

纵观法院改革,总是本位主义,改的法院越来越方便,而当事人越来越不方便。譬如诉前调解,严重加剧了立案难,也劳民伤财。其次,一些改革明显与法律相悖的,譬如小额诉讼改革,规定一审终审,与民诉法的二审终审抵触。现在改到,法院把收到的案子,也转让出去,重复劳动不说,而且破坏了或诉或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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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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