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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城管案,二审维持死刑。民众议论纷纷,大多同情夏俊峰,而法院则认为一人刺死两条人命,该判死刑。本律师则以为,该案具有复仇因素,是小贩对城管制度之恶的复仇,应酌情处理。

 

且看,古代是如何此处理复仇案的。韩愈《复仇状》:“子复父仇,见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译文:儿子为父亲复仇,法律没有规定,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有深意的。因为,如果不准许复仇,则伤害儿子的孝心,有违先王的教导,如果允许复仇,则等于授权杀人,将无法禁止这类事情了。所以应该规定“凡是复仇杀人的,事发后,报告尚书省,尚书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这样道德和法律就没矛盾了)。

 

柳宗元《驳复仇议》: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译文: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韩愈和柳宗元说的都是儿子为父亲复仇的法律处理,韩愈主张酌情处理,柳宗元认为官吏作恶在先,对复仇者要从轻处理,不能处死。柳宗元比韩愈更讲求复仇的合理性。小贩对城管的复仇,与儿子为父亲的复仇,性质固有不同,但是复仇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不是无缘无故的杀人。同样,哈姆雷特复仇记、基督山伯爵复仇记,都是得到社会宽恕的。所以,本案中要检讨城管制度之恶,要查清城管是否违法在先,如有,则小贩的复仇亦有酌情可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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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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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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