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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20155月,湖南某大一女生醉酒后,被三名男生抬入宾馆,男生王某借机与佩佩发生性关系,次日佩佩死亡。20165月,长沙县检察院以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家属不服。85日,长沙市检察院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

 

窃以为,醉酒女生,毫无性防护能力,应给予特别保护。如果强行与之发现性关系的,应该予以处罚。对此,台湾刑法规定甚好。其第225 (乘机性交猥亵罪)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它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6条规定,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大陆刑法,只有一个简单的强奸罪,适用起来往往不够。一般而言,如果是男生事先灌酒,造成女方醉酒的,则是强奸无疑。而如果是女方自行喝醉的,之后男方乘机发生性关系的,与灌酒还是略有区别的,而法律又未有针对性规定,使得司法认定产生争议。譬如本案因为被害人死亡,其对发生性关系的态度,已经无从知晓,使得案件更为复杂。因此,大陆法律要参照台湾刑法,直接规定醉酒发生关系的,予以定罪为宜。

 

另外,网上沸沸扬扬的高校老师诱奸学生,上级利用职务之便诱奸下属之类,在大陆也难以定罪,而在台湾是可以定利用权势性交罪的,即利用不平等的身份性交,即可定罪。由此可见,性犯罪多样化,也复杂,需要多个罪名去调整,才能周全保护女性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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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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