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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了别人的裤子,要不要处罚?要不要赔偿?今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内部处分:对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苏婧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对法警大队教导员张华雪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对院长林中材进行诫勉谈话。

 

律师被撕裤子事件,发生于201663日。当日,律师吴良述到青秀区法院立案,裤子被扯破成半裸,他称在法院信访室遭到殴打。但南宁市联合调查组认为“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故确认是一起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即使如此,对于一个正常执业的律师,又怎么可以实施强制手段呢?)

 

于是就形成了一个撕裤子规则:当一分钟内,控制他人(包括撕裤子)、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的,不属于殴打,不适用法律,适用内部处分。好吧,规则是公平的,不双重标准,那么万一老百姓或者律师撕了工作人员的裤子,是否也是如此处理?

 

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者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但此是内部出分,对于殴打他人,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还有法律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除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方还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现在看起来,法律在本案面前绕了一个弯,最后成就了一个荒谬的撕裤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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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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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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