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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报道“绥德待产孕妇坠楼死亡 院方称曾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830日,孕妇入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经检查“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医院建议剖腹产,但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孕妇因疼痛,多次要求剖腹产,被拒,次日遂跳楼身亡。

 

呜呼悲哉,典型的人祸,断送两条命。从近因来看,不明事理的家属,是主要原因,而医院怕担风险,不尊重孕妇意见,也是重要原因,两者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但是,再多的赔偿,又何济于事,也不能挽回生命。更重要的是,家属签字制度不改,悲剧还会继续。

 

查家属签字的法律依据,来自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该规定有严重缺陷,即未规定当病人与家属意见相左时,医院该如何处置?根据《民法通则》(包括最近的《民法总则》),家属的签字其实是代理病人行为,当病人清醒时,病人(本人)的意见应当高于代理人,即意见相左时,应以病人意见为准。但医疗惯例却是,当病人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医院就不作为,因为医院怕担风险、怕麻烦,忧虑万一家属不配合,不缴费或者闹事,则医院是自找苦吃。所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要修正,加上一条“当清醒病人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时,以病人意见为准,无论家属是否配合,医院可实施医疗方案”。此条规定,是人命大于天,生命高于一切,至于因家属不同意可能产生的其他后果与救济措施,则也要作出相应的配套规定。

 

孕妇因不能剖腹产跳楼案:庸医(制度)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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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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