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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海宁、台州的几个火灾案都来咨询过我,一般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仔细思考有疑焉。今天看北京火灾案报道,亦觉火灾案复杂。该案中,起火建筑三层半,地下一层冷库、地上一层餐饮商店等、地上两层(局部三层)出租房,是典型的“多合一”建筑。这场火灾19人遇难,刑事拘留18人。拘留的人分3个层次:1.起火房屋院落原始承租人1人,2.出租房经营及管理人员6人,3.出租房日常电路电器维修及冷库建设、设备安装调试人员11人(均无相关专业资质)。
 
火灾案的最大难点是,大火会将原始证据烧毁,还原现场,颇为困难。涉及火灾的罪名主要有四个,其一放火罪,即纵火犯罪。其二、失火罪,生活中不慎失火。其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过失引起火灾。其四、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上罪名中,前三个罪名容易区别。放火是故意犯罪。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前者是生活失火,后者是业务(工作)失火,但最后一个消防责任事故罪,则理解有疑。按照法条,是指通知改正而未改造成事故,那么如果消防渎职,没有通知改正,算不算消防责任事故罪呢?事实上,不少火灾,主要是日常管理问题,尤其与消防管理没到位有关,但司法实务中,基本定重大责任事故,而非消防责任事故罪,令人不解。譬如来咨询我的海宁火灾案,失火的一个租赁厂房,消防未来检查过,严格来说,也是违反消防管理而造成的火灾,不应该以消防是否有过整改通知而改变案件定性。
 
正因为火灾案复杂,所以办案更要慎重。就本案来言,把二房东、房屋出租管理人以及操作工人,都眉毛胡子一把抓了,就差没有抓房东。其实,仔细区分,操作工人涉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二房东、房屋出租管理人充其量可能涉嫌的是个人失火罪,而非业务过失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以该案的罪名是暂定的,目的是控制可能的嫌犯,慢慢调查。海宁案件也是一样,火灾后把房东也抓了,后来又释放。其实房东的责任是不该把不具备消防要求的厂房出租给工厂,其违反的是消防法规(一般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必须经过通过整改环节),但并非涉嫌业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过失与业务过失是不同的。前者一般是指场地不合消防规定,后者一般是指工人操作失误,以及主管失职,譬如未培养熟练工人以及未有效管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经常交叉,区分不清,在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法司法有疑,有待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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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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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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