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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手机太重要了,几乎一个人一切信息财物都在其中。譬如通讯功能,通讯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譬如支付功能,里面有支付宝与银行卡,譬如个人信息,如各种身份认定、地址(定位)、个人轨迹(高德地图),譬如文件存储,微信中传送的各种业务与私人文件,譬如其他财物,如照片与视频等。所以说,手机堪比现实的家,比家还要重要,法律应该充分保护手机的内容不受侵犯,故应该明文规定,若非进入刑事程序,且持有搜查证,不得查扣、查看手机。

 

据正义网报道,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提案中指出,出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考虑,在刑事诉讼中,若对犯罪嫌疑人手机进行查扣,建议按照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程序的规定,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可以说,扣查手机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不亚于到当事人家中翻箱倒柜。朱征夫向记者表示,但在实践中,往往缺少对扣押手机这一行为的相关规范,使得随意扣查手机的现象普遍存在。随意翻看当事人手机,随意获取手机上的信息、图片和资料,有的甚至冒充当事人,用当事人的手机向他人发送短信、微信骗取所谓的关键证据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基于此,朱征夫建议依照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参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对犯罪嫌疑人物品和住所进行搜查的规定,对扣查手机的行为加以规范。“只有刑事侦查人员才有权扣查当事人手机,其他执法人员无权扣查当事人手机。在扣查手机时,执行扣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朱征夫向记者表示,对于扣押手机,应该限定在刑事侦查的范围,侦查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扣查当时手机,必须持有搜查证,同时,搜查证对手机信息的搜查范围要有明确的界定,无关的信息不得随意获取。

 

朱委员的该议案,非常有见地,而且超前。在法律上,既要保护手机信息,又要依法从中获取刑事案件的证据,故要设立手机查看的搜查证程序,以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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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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