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何谓“先予仲裁”?就是纠纷没有发生时,预先出具仲裁裁决,就好像案件没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法院未经审判程序,先作出判决。此种制度,违背法理与仲裁法,但竟然大行其道。湛江仲裁委的所谓“先予仲裁”之举,使得仲裁机构成为网贷公司的催款工具,联手作案,令人唏嘘。好在厦门中院坚决依法抵制,加上广东高院的请示,最高法院迅速出台司法解释,叫停“先予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解释的思路很清晰,认为仲裁只能裁决已经发生的纠纷,不能裁决未发生的纠纷,否则就是违背程序,法院对此不予执行。
 
再看“先予仲裁”的本质。据2017年11月17日来自东南网的报道“掷地一声响,汇中风控再添防护网!近日,汇中网联手国内民商事仲裁机构——湛江仲裁委员会,铿声引入“先予仲裁”机制,借法律力量为旗下网贷信息平台——汇中网实力加筑风控系统安全阀。所谓“先予仲裁”也称为“无争议同时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约定通过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先予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一种仲裁形式。用户申请借款时需同意并确认启动先予仲裁程序,签署仲裁调解协议。当借款用户发生逾期后,如失信拒绝还款,仲裁机构可根据已签署的仲裁调解协议依法做出裁决,可依据仲裁裁决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知,此根本不是普通仲裁,而是类似于债权公证,而且比公证更深入一步。公证只是公证借款情况,而仲裁连还款结果也出来了。呜呼,仲裁委员有沦为高利贷催款工具之虞。要好好调查一番仲裁委违法“先予仲裁”的原因了,是否受到利益驱动,以致影响整个仲裁声誉。
 
 
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行等
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栽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粵高法
[201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栽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栽法第二条的规定,仲栽机构可以仲栽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粉,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中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载截决成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中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截庭的组成或者仲戴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栽机构在仲栽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栽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栽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