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网上的视频:宁波一女子路上丢失手机,被一大妈捡到。女子取手机时,带着一箱杨梅去感谢,但大妈先要2000元报酬,后降到1000元,而女子只能出500元。谈不拢,女子报警,大妈遂把手机摔地,屏幕破裂。好端端的一个拾金不昧事件,成为恶语相向,还要拾得人赔偿损失的民事纠纷。

道德评价暂且不论。就事论事,如果法律规定拾得物的报酬就好了,省去讨价还价的口舌之费,但物权法的规定阙如。查物权法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110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可见,法律从人性“大公无私”的角度规定,捡到东西要还,没有报酬,但是可以要求保管费。如果损毁,要赔偿。找不到失主的,归公。但该规定可操作差,因为保管费很难计算。就如本案,大妈捡到手机放在手中保管费为多少呢?而最重要是没有报酬,不符人性,亦是生活中就经常为了报酬争吵不休,甚至不还,本案就是活生生的案例。可见法律规定,脱离生活,难以执行,不如明确规定拾得物的报酬为物的几分之几,既鼓励物归其主,又定纷止争。

再看,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台湾民法第80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从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或报告警察、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第805条“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财产上价值者,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有受领权人依前项规定给付报酬显失公平者,得请求法院减少或免除其报酬”等。台湾法律,明确规定拾得物的报酬不得超过原物价值的十分之一,如果找不到失主,拾得物归失主,失主不还,则涉嫌侵占遗失物罪。这一系列的法律,都是从人性自私角度出发,但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