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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下午,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的“老c队长”发博称:“冯裤子被罚20亿,近期公布。可以转发500次 ”。  11月19日,再发一博:“我说的就是大导演冯小刚,20亿 ”。11月20日,冯小刚发表律师声明称:近日来有部分用户严重侮辱诽谤冯小刚先生,此虚假信息已严重贬损了冯小刚的社会形象,扰乱正常生活。经律师向本人求证,确认绝无此事。将依法取证追究造谣者刑事责任”。

自范冰冰逃税被处罚后,冯小刚的传闻不断,但传闻终究是传闻,传播开来还是有法律风险。就如本事件,若20亿元罚款是虚构的,则侵犯名誉权,须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当然,如确有消息来源,且与事后的结果大抵一致,则不算谣言,而是预言的小道消息。


或问,这个20亿元消息满天飞,如是虚构,是否涉嫌诽谤罪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转发虚构消息500次以上就构成犯罪的规定。查“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该司法解释,确有浏览5千次、转发500次入罪的规定,但事实上,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被采用,已经有湖南案例否定该入罪标准。主要原因是,诽谤行为入罪,要考量造成的实际危害性,譬如造成被害人的生活、工作、身体等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实际危害,光凭点击率或者转发率定罪并不科学,何况司法解释规定该数字,并无所据。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诽谤入罪,不仅根据数量,还要看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在危害性不明显、不大的情况下,诽谤一般作为治安处罚,或者民法上的民意侵权处理。本事件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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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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