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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民晚报,上海松江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发现该租赁合同是虚构,目的在于拖延执行房屋,涉嫌虚假诉讼,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公安将嫌犯曾某刑事拘留。具体案情是,201612月,松江法院对一起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曾某偿付李某600余万元。事后,该案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曾某在长宁区的一处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拟在淘宝网拍卖。拍卖之前,案外人赵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曾某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要求保障其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权。执行庭裁定驳回了赵某的异议。赵某遂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曾某、某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该案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支付、房屋的使用等均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引起警觉,于是案发。

 

本案的曾某可谓胆大妄为,为了逃避房子的拍卖,与赵某虚构房屋的租赁合同。不仅如此,还假戏真做,根据虚假的租赁合同,予以起诉,意图欺骗法庭,达到非法目的。既藐视法庭,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以往此类行为,一般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处理,本案情节严重,故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予以追究。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810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虚假诉讼的类型以及情节严重的数额等。本案属于与他人串通,虚构协议,情节严重,故予以追诉。

 

此案警醒社会,对法律要敬畏,不可小聪明玩弄法律,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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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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