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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梅溪湖路附近一小区居民家中被盗。其家中烟酒、金器等价值10万元财物被保姆盗走。原来,女主人患肌无力病,不能行动。案发当天,保姆周某趁男主人外出,女主人午睡,从小区物业借来一辆平板车,开始盗窃。监控显示,周某分两次搬运,先是将金银首饰、名烟名酒搬上车运到楼下。后用主人家的行李箱,将财物带走。在拉到第二车时,女主人醒来,但无法起身阻止。只能这么眼睁睁看着家被洗劫。据派出所介绍,周某网络投资失败,无奈下选择了应聘成为一名保姆。目前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这个周某是以保姆之名,行盗窃之实,可恨可恶。当着生病的女主人面前,搬运财物,严重刺激女主人,本应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支持精神损失,故量刑事后要酌情从重处罚。此种光天化日之下的盗窃,与抢取何异。在法律上,保姆的盗取,没有伤害女主人,故还是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劫、抢夺。

  

《唐律疏议》规定“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本案就是当面盗取,取非其物谓之盗也。而传统的盗窃理论有误区,其认为是秘密窃取,过于狭隘,就如本案是堂而皇之的窃取,何来秘密。不如古法规定严谨也。还有人认为,这保姆利用职务的侵占,此又谬矣。找保姆是为了照顾老人,何来代管财物之责。所以,朴素的认知保姆在盗窃,反而是最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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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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