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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老百姓最关心的是,能否方便获悉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本次修改主题,可谓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即对于一些办事信息,公开范围更广,对于一些项目信息,自由裁量巨大,公开更难。

关于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关于不公开的范围: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关于对信息公开申请人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总之,信息公开还是处在想告诉才告诉,不想告诉就不告诉阶段。不公开的自由裁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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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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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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