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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五一节刚刚施行,十天后,最高法院副院长即指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入刑。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置法律于何地焉。法律是一种预测,就如天气预报,十有八九是准的,人们才愿意听信。法律一旦失去预测,醉驾的标准云里雾里,则已是形同虚设。
 
 一、司法解释是澄清疑问,法律已经明确的,不应再解释。
 本次最高法院领导讲话,是法院内部对法律的理解,也是为以后的司法解释抛砖引玉。然而,无论是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司法解释,都不能曲解法律,否则是不解释还清楚,越解释越糊涂。刑法(八)已明确醉驾入刑,是危险“行为犯”,不能解释为以情节论的“结果犯”。因此一旦醉驾,就构成犯罪,至于情节是量刑考虑,不影响定罪与否。
 
 二、即使法律有问题,也应当实践总结后修订,不应贸然判断。
 最高法院的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论,自有其考量。或许认为,醉驾一律入刑处罚太重,法不责众等。但这些都是空想,法律施行才十天,还没有发生这些副作用。以后是否会发生,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下结论不迟,不应贸然判断。如果醉驾一律入刑,确有问题,那也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法律,而不是最高法院的解释法律。
 
 三、好的法律是简单明确的。
 简单明确的法律是好法律,复杂繁琐的不是好法律。本来醉驾的标准是酒精含量,很清楚,能做到醉驾面法律面平等。如果醉驾讲“情节”,而此“情节”又无可操作标准,那么标准等同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了。现实中,法律开的这个口子,大抵也会成为给权贵的后门,有背景的成为漏网之鱼,没背景的被处罚不服气。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非但无法落实法律的本意,反而制造新的不公平。
 
 四、法律的施行要考虑民众的观感。
 老百姓最痛恨司法腐败。现在基本有法可依了,但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还比比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众期待法律的标准尽量明确,以避免法律被上下其手,自由裁量成为腐败基地。而给司法人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是要等司法人员素质高到老百姓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的,目前还做不到。所以,最高法院一方面模糊明确的醉驾标准,一方面又提不出新的明确标准,进退失当,实是大伤民众对法律的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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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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