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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可能是敲诈勒索的对象

去年,黑龙江省甘南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曹锐、丁凤(夫妻关系)对当地出租车指标分配不公和燃油补贴办法不服,多年来持续上访。当地交通部门迫于信访压力,被迫给二人4万元现金和23个出租车营运指标。随后,两人利用营运车辆和营运指标获利共195余万元,已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这个案件看起来好像是一场官民博弈。这对夫妻不断利用上访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从而获取利益。当地不服气,想个办法来治他们,就搞了一个罪,定了一个敲诈勒索罪来治治这对所谓的“刁民”。

但实际上,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本案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因为敲诈勒索的本质是恐吓取财,也就是说,使得被害人心理有压力害怕,而被迫交出财产。作为一个政府机关来说,它是一个法人单位,是不存在被恐吓被迫交财情况的。政府之所以愿意给钱,也只是一个交易,意图平息上访,减轻压力。如果他们不给钱,也不存在什么后果或者责任的。所以说敲诈勒索这个指控是不成立的。这对夫妻所取得财产利益,如果是非法的,也是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追回即可,并不存在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何况是强大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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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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