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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院回应黑洞照片的补充意见

今日,最高法院在安徽合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问:“近日,视觉中国声称‘黑洞照片’版权为其所有,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回应:

第一,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第二,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第三,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

这个回应,代表一个态度,但是拨乱反正,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具体而言,以虚构的版权 提起诉讼,牟取利益,属于虚假诉讼。严重的涉嫌虚假诉讼罪。不构成犯罪的,也是错判,应该予以再审纠正。虚假诉讼,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谋利,所以还可能涉嫌诈骗或者敲诈。存在几个违法行为的竞合,应择重处罚。

其次,对于版权作者的认定,不能机械理解。《著作权法》规定的“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此规定不等于说,没有相反证据,只要有署名人就推定是作者了,而是有前提的,即法官根据证据以及常识,内心确信署名人是作者。换言之,认定作者,还是要有基本证据证明,以及符合常识的。不能离开常识,绝对根据形式推定,对于法官内心存疑,不能确信是作者的,应该不予认定。

最后,对于照片的价格认定,要做市场调查研究,要合理。要看照片的大小、位置、使用时间、主观过错等综合认定。我曾经碰到一个案件,客户请网站公司建网站时,留下一张上海陆家嘴的风景照片,面积不大,大概占屏幕的三十分之一左右,与公司产品也无关。但后来客户被起诉,遭索赔八千元(包括版权以及维权的律师费等)。我觉得这种侵权 ,客户主观过错是小的,赔偿太多 ,对方的律师费也超过市场版权费了,但是法院反复做工作要调解,最后打个折扣了事。陆家嘴风景照太多了,大抵雷同,至今我还怀疑该照片的真正版权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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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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