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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50分许,广州市天河区一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绿灯时,行人在穿马路。一辆本停着的粤牌白色奔驰小轿车突然启动,闯红灯,冲向斑马线,撞倒一批路人,造成13人受伤,其中2人伤势较重。该肇事女司机穿了一双白色后跟很高的松糕鞋。

 

下午,广州交警通报:针对521日上午发生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林乐路口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呼吸式酒精检测,肇事司机丁某酒精含量为零,毒品检测为阴性,排除酒驾、毒驾。据丁某本人供述,其在等候信号灯时,车辆挂在D档,其侧身拿后排的水杯,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初步判断,肇事司机以及涉嫌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不过,这条规定也有缺陷。只是规定了造成死亡、重伤的情况,而没有规定造成轻伤的情况。按此规定,无论轻伤多少人,只要赔偿到位,就不算刑事案件,有悖社会常识。其实,就如本案,轻重伤多人,社会危害性极大,应该直接予以刑事立案(譬如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先立案。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是该罪的具体化,但没有衔接好)。至于民事赔偿,当然是肇事者全赔。

 

此案,还要一个疑点须厘请,既松糕鞋与交通事故的关系。首先,穿这么高的高跟鞋,是会妨害驾驶的,是违法行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穿高跟鞋,但是执法实务中,都认为是妨碍驾驶行为。有的地方,则有具体规定。譬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其次,还要看松糕鞋与事故是否有实际的因果关系?穿松糕鞋,影响脚感,操作不便,容易出事故,但事故的原因很多,未必是高跟鞋引发,所以还要调查具体原因。就本案而言,就要调查肇事司机的错误操作,有无松糕鞋的因素在里面?譬如有无脚感原因,或脚步挪到不便,导致油门当刹车?这些,要做很细致的实事求是的调查,找出司机判断失误的原因,从而预防下次的事故发生。

 

最后,对于高跟鞋的法律规定,要具体细致。也就在今年的5月,江西南昌的一条高速出口,交警发现一个女司机左脚穿高跟鞋,右脚穿平底鞋。对此,交警以妨碍驾驶为由对该女司机扣2分,并罚款50元。但也有网友质疑,自动挡车一只脚就可以驾驶了,故右脚平底鞋不违法。 由此可见,对于高跟鞋的议论不少,法律应该规定的简单明确,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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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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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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