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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32岁,栾川县实验中学毕业。张某是其初二班主任。2018年7月某日,常某路遇张某,对其辱骂、指责,扇其耳光,又朝其脸部猛击一拳,并将其电动车踏翻在地,朝其胸部、腹部击打两拳。并让同伴拍下视频给人观看。视频上网,轩然大波。常某称,初二时被老师脚踹体罚过。2019年6月12日,栾川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控,常某当众拦截、辱骂、殴打老师,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给他人观看;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严重影响老师的工作、生活,并引发全社会对尊师重道传统美德的非议,影响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无罪辩护,认为殴打行为,是个人恩怨,治安违法,未达到犯罪程度。


第一,有罪、无罪?
殴打他人,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主要看伤情。一般而言,殴打致人轻微伤的,是治安违法,受治安处罚。殴打他人构成轻伤以上的(包括重伤、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殴打他人构成“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从报道上看,被殴打的老师没有构成轻伤,只是轻微伤,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伤情,故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但是,本案有特殊性,在公共场所殴打教师,尤其是上网传播,冲击了校园秩序、师生关系,社会危害性不小,故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意殴打他人,在没有构成轻伤的情况下,也可定寻衅滋事罪,但是标准模糊,故控辩双方交锋激烈。最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根据证据,尤其是是否“情节恶劣”的证据,由法院判定。
 
检察院的起诉书称,该事件视频有5.4万人观看,导致被打的舆情进一步发酵,仅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9分周期内,以此事为监测对象,共有舆情99648条,微博数据总量76771条,传播受众达到6.8亿余人次。由此可知,网上传播量大,估计被告人会被定罪。当然,这个传播量还要具体分析,大部分是社会舆论推动的。

第二、此罪、彼罪
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也是故意伤害行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最大区别是,寻衅滋事还危害社会秩序,故意伤害只是伤害特定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在路上有追逐、辱骂、殴打行为,以及事后将视频发到网上去泄愤,更接近寻衅滋事。事实上,也正是因为网上舆情发酵,而案发的。

第三,量刑问题,须考虑被殴打老师的先前过错
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适用时,要考虑殴打所致的伤情、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以及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实施手段,社会影响等。唯本案有前因后果,被告人在学校时经常被老师体罚,是造成事后报复的主要原因,故量刑时应考虑此因素,酌情处罚。本案被告人有自首行为,检察官建议量刑在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之间,法院很可能会取其中间者判处。


第四、余音悠长,“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万事有因果。学生与老师的关系是互动的,教学相长,是良性循环。老师打骂学生,学生敌视教师,是恶性循环。尊师重教,要从每一个学生与老师自己做起。老师善待学生,学生敬重老师,薪火相传,弦歌不辍。中学时代,老师适当管教学生,无可厚非,但不能过分,过犹不及。至于学生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用错地方了。最好的“报复”是自我成功,韩信曾胯下之辱,最终成为大将,让别人反思惭愧。而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去报复老师,则越是小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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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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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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