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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分析了租客夫妻可能涉嫌的罪名,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导致小孩死亡的原因,或是封建迷信的献祭。

 

一 女孩穿着的遐想,以及对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的驳斥

713日,女孩遗体被找到。参与打捞的渔船船老大邵全龙称,女童遗体面部已无法辨认,上身穿着粉红色的T恤,下身是白色的连裤袜,裙子已经不见了,小女孩真的好可怜,我打捞的时候都出了眼泪

 

仔细看77日晚,女孩最后失踪的监控视频:19183人进去时,小女孩走在前面,穿白色上衣、裙子(因是黑白监控,不是彩色监控,此白色是否即粉红色?有待最后确认)。女租客是浅色上衣,手拎一个袋子。2220出来时,小孩不见了,女子穿深色上衣,袋子没了,手上是一个背包。男子在看手机,神色自若。

 

显然,在海边的3小时内,女方更衣了,小孩也更衣了,而且把更衣后的衣服也扔掉了。换言之,很有可能在海边举行过某一个仪式。也有网友假设,会不会游泳时,不小心小孩冲走,两租客内疚而自杀?这个假设,不符合常识与证据。小孩都不在了,但两租客既不报警,也不紧张,也不通知女孩父亲,而是若无其事,手挽手去自杀,显然是预谋事件,而不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

 

二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小女孩的亲人也在自责中,罪魁祸首是那对毒租客。他们已经自杀,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在他们遗产范围内赔偿,但他们本来就负债累累,何来赔偿能力?在法律上,小孩父亲、爷爷奶奶都存在监护不力的责任。父亲没有有效阻止租客把小孩带走,以及发现危险后、没有及时报警,如果报警的早,或许还有救。爷爷奶奶轻率让小孩给租客带走,而其中还有小孩做花童有5千元报酬的利诱,太大意,还有无知,一个支付500元租金的租客会带来5千元的报酬吗?而且花童一般是新婚夫妻指定,而不会叫个陌生朋友随便带去的。

 

本案的小孩父母离婚,小孩随男方共同生活,父亲在外打工,而委托爷爷奶奶监护。此时,法定监护还是小孩的父母,其中父亲是主要监护人,母亲是因为在外地,鞭长莫及,是次要的监护人。爷爷奶奶则是受托的监护人,即受小孩父亲的委托,照料保护小女孩。小女孩的死亡,与监护失职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虽然现有刑法没有单独的监护人失职罪,不至于入罪,但民事责任还是不免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法律责任,包括失去监护人资格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从这个事件来看,最可恨的这对毒租客,为一己之自私,而致小孩于死地。表面上对小孩好,而最后的露出狰狞的魔鬼面目,何其可憎也。都不敢想象小孩那一刻被伤害的模样。而为何这么没有人性,或是受到民间宗教的蛊惑。所以这个事件还要继续调查下去,全面查查这对租客的经济、感情、信仰、思想状况,总结经验,以戒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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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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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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