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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曝光的两个案子,执法者定性都错误,执法水平堪忧,影响民风。先说那个淇县的偷西瓜事件。两女人偷西瓜,瓜农上去阻止时,造成一女轻微伤。这本是一起正当防卫事件,瓜农没有法律责任,偷瓜者该被治安处罚,并且自负医药费,但经过现场调解,却是瓜农赔偿300元给偷西瓜者,以黑为白,法律难道是保护小偷的吗?幸好,舆论监督下,得到纠正,目前三百元已经退回给瓜农,下一步偷瓜行为也应该被处罚,以正民风。

再说,那个哄抢井盖事件。8月1日,一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河南固始县时侧翻。2日,货主报警称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货主称,警方先做笔录,之后又说不立案。3日,当地派出所回应称,此事够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才算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

此案又是执法认识错误。去哄抢别人落下的井盖,也是盗窃行为,而非民事上的“少量侵占”行为。对于盗窃的理解,可以参见《唐律疏义》第300条:“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疏议曰:“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也就是说,盗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秘密窃取,一种是公然取走。就如本案是公然行窃,构成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则把公然窃取定为哄抢,见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8条则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哄抢本质上是公然盗窃,如果金额小,则被治安处罚,如果金额大则涉嫌聚众哄抢罪。另外,哄抢与抢夺、抢劫也不同的。抢夺是“趁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而哄抢是“众目睽睽,公然窃取,不顾及被害人是否看到”。抢劫是危害人身安全的,而哄抢只涉及物。所以,以上几个行为的定性(盗窃、哄抢、抢夺),法律上的规定是清楚的,是执法者没有搞清,或者有顾虑“法不责众”,未去处罚哄抢者,导致哄抢的违法行为不断,影响一时一地的风气。对于翻车事件,应该帮助捡回才是,如果哄抢,必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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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05篇文章 8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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