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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一个祭奠权案件。案情是:父母随哥哥定居澳大利亚。父亲去世时,母亲未联系上在国内的弟弟。后来,母亲去世,哥哥就索性不通知弟弟了。不料,弟弟说因哥哥未通知,不能见母亲最后一面,以及参与丧葬,受到精神伤害,故起诉哥哥,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哥哥赔偿弟弟3万,二审改判为赔偿3千。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应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保护范围。

窃以为,本案这样判决还是有问题的。以社会习惯论,父母去世,子女应该互相通知,以最后尽孝善后,但毕竟法律没有规定有通知义务,以及未通知的法律后果。本案实际是以习惯判案,然而现实很复杂,特别是有矛盾的家庭,兄弟姐妹之间不通知的不少,难道都认定为侵权,支持赔偿?似乎,不近情理,而且又在加剧矛盾。在法律没有规定祭奠权之前,通知一般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故只有很特别的情况下不通知,譬如死者要求见面而阻止,或者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侵权。就如本案,有矛盾在先,故事后不通知,但不知道母亲有无见弟弟面的要求,如有,则应通知而不通知,构成侵权,如无,则是道德问题,不构成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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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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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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