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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是一个社会问题,主要靠心理疏导来解决,而法律的防范也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最近,广西北海的涠洲岛接连出现两名年青女性失联事件,非常令人疑惑与惋惜。涠洲岛是一个远离北海的孤岛,要坐船才能到达。去那的大多是旅游者。希望失联者是被传销组织洗脑了,那样至少还活着,但根据警方的最新通报,一龙姓女子手机与遗体已经找到,并未发现传销行为。结合其生前与亲友聊天有轻生的念头,自杀的可能性很大。另一何姓女子也写有遗书,目前在继续寻找中。如此轻生,让家属悲痛不已,而对风景旖旎的涠洲岛来说,也不是一件好事。

 

另一则消息,日本铁路公司向卧轨自杀者的妻子索赔1500万日元。死者一家三口,儿子还小,男方(35岁)在公司长期遭受上司霸凌,某日卧轨自杀。之后,铁路公司向女方索赔,说“跳轨导致电车延误,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总额约为1500万日元。这个费用包括车辆的修理费,清扫现场的人工费以及由于延误造成的退款等费用”。女方向律师咨询后获知,如果想不支付赔偿金,须放弃对男子遗产的继承权,那样同时会失去男子的生命保险金,并不合算。于是女子去铁路公司,为丈夫给他们带来的困扰致歉。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回道:没关系的,和这个相比,您丈夫去世了才更令人惋惜,希望您的孩子可以坚强长大。

 

报道到此,戛然而止,不知道事后和解了没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铁路公司是有索赔权的,协商不成,可打官司。卧轨自杀,造成铁路损失,属于侵权行为,须赔偿损失。男子虽然已经去世,但是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有还债的义务。铁路不顾人情地索赔,是为了维护其利益,并告诫后人,不要去卧轨自杀,给铁路造麻烦,否则即使死了,继承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铁路主观上是维护其利益,客观上则有利于预防卧轨自杀。

 

我国风景区内自杀事件也不少,譬如峨眉山、华山等,一般都没有索赔诉讼,因为社会习俗是“死者为大”,家人已经够伤心,风景区不会去雪上加霜地索赔。然而,对于分清是非、预防自杀来说,索赔亦是无可厚非。要让社会明白,不要去做自杀这种不负责任的事,要牵连亲属的。换言之,侵权式自杀,是有法律责任的,且由继承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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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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