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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日,武汉新洲区双柳街吊尾村长江边,菜农的承包地,200余亩的萝卜,被上千人哄抢了3天,损失三四十万。现场规模宏大,菜地里密密麻麻拔萝卜的人,田地周边还停了上百辆私家车、三轮车,排队数里。人们大袋小包地手拿肩挑扛着萝卜往车里走,嘴里还不断地喊“免费的萝卜啊”。甚至还有网红在萝卜地拍欢乐小视频。“十块钱一袋十块钱一袋”在现场开始叫卖。这些人,有的是从几十里外的团风县、鄂州市过来,还有从百里之外英山县来。那么为什么会突然跑来这里薅萝卜?因为网上看到消息,这里拔萝卜免费,而实际情况是,菜农曾经私下对附近的村民、熟人说过,部分不抗旱的萝卜免费送,被以讹传讹为萝卜全部免费。民警曾多次出警驱赶,还在周边拉了警戒线,但人多势众,后边来的人还是不断往地里涌,难以阻止。

 

这个千人抢萝卜事件,颇合《乌合之众》这本书中的描述。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的道德被湮没,没有负罪感,反正法不责众。换言之,在群体中,个人好像变了一个人,成为脱缰之马,自由驰骋,再也不需要遵守原来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了,而可以放纵自己,想干啥就干啥,譬如哄抢别人的东西就很有冲动。这种群体力量是巨大的、难以约束的,是人性另一面的爆发。也如淝水之战,前军一撤,后军跟着乱撤,一发不可收拾。

 

有人把抢萝卜事件的责任归咎于“萝卜免费”的造谣者,要求追究其责任。其实这并不深刻。因为拔萝卜是有真实的信息源头,中间被添油加醋了(造谣是推波助澜),而来拔萝卜的人们也并非不知情。看着绿油油这么好的萝卜,怎么会是免费呢?但是人们宁愿选择相信是“免费”,作为违法以及不道德的遮羞布。所以,整个事情,还是一场社会心理活动所决定的。而最根本的原因是,群体道德心理与个人道德心理是不同的,有着盲目性、狂热性、违法性,形成了可怕的社会活动。上次湖南洞头发生鱼塘抢鱼事件,这次湖北发生抢萝卜呢,如果是抢其他东西呢?后果不堪设想。

 

对于这种群体性事件,从长远来说,还是要培养个人道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个人稍稍独立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萝卜不可能免费的,否则菜农如何生活呢?其次,信息的及时澄清很有必要。网上传播免费,要马上网上纠正是误传。或者在现场竖牌子告知,以消除误会,并唤起哄抢者的良心。最后是法律的威慑,哄抢萝卜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故要加强警力,对于带头或者抢的多的,予以治安处罚。对于其他的哄抢人员,则鼓励自首,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实际上,对于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绝对是必不可缺的。而要消泯群体性违法,“解铃还须系铃人”,还是要从社会心理下手,正本清源,消除鼓动人心的蛊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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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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