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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628号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认为该院判决有理,检察院抗诉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无理,判决正确。

该案基本情况是:2019年6月5日,余金平(中铁纪检干部)酒后驾车,撞人死亡,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投案。一审门头沟法院认定,余金平构成交通肇事罪,自首,判处二年徒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理由是,余金平认罪认罚,检察院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量刑建议,应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余金平明知发生撞人的交通事故,还逃逸,不构成自首,遂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对自首问题,作了信服的论证“本案中,根据现场道路环境、物证痕迹、监控录像等可以认定,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因而属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这是一个很不错的判决,还原真相,伸张正义,罪刑相适应。而检察院的抗诉是为了维护其“量刑建议”的权威,说白了就是争权,要求法院必须根据检察院的意见去办。却不知,其一量刑建议的基础是事实,现在事实改变,原来的建议也无用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二、量刑建议制度本身并不合理,是检察权的无端扩张,架空了审判,导致作为指控一方的检察院竟然比审判的法院权力还大,所以此次法院改判,亦是夺回其应有的权力也。

此案热议,是因有法呆子认为,检察院抗诉是求轻(且被告人上诉),而法院反而加重,不合理。呜呼,刑事制度是“上诉不加刑”,以鼓励被告人上诉无顾虑,而检察院的抗诉,并无顾虑,故无论是求轻还是求重,法院都是全面审查,公平裁判。还有人认为,法院的审查应该局限于在检察院的抗诉范围内,那是对抗制的规定,而我国是职权制的全面审制度。

法院本来就应该比检察院大。检察院自从一部分职能转到监察委后,权限缩小,于是检察系统就搞自我扩权,一方面对侦查提前介入,一方面对被告搞“认罪认罚”架空法院,以强化其部门利益,这不符合科学的制度设计,而是功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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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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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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