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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酒桌上,见一个女律师颇为英武豪爽,喝酒一口干完。问她哪里的,答是湘西少数民族的,语气不怒自威。再看她说话,很喜欢概括别人的内容(别人说了一大通,她概括为一二个观点,再向别人确认是否该意思),听多说少。于是冒昧问她的职业,她说与我一样以前是法官。那晚,酒喝了不少,说到辞职的原因。我说是因为官僚主义。当初我本想去考读复旦的,结果院里论资排辈,把我挤掉。不爽,就出来了。她说,她办了个地方豪族的离婚案件,太烦,不想再干。

她娓娓道来那个离婚案件:“家乡小县城,风光旖旎。一个A局长的女儿,嫁给B局长的儿子,上层政治联姻,整个县城都轰动了。新房在山脚河边的一栋小别墅里。新郎与新娘是重点中学的同学,也都很争气,考到省内重点大学,工作后就结婚了。之后女方调到省城工作,视野开阔,出现矛盾,非离婚不可。两个家庭就撕破脸,上法院了。好在没有小孩,离婚不难,困难的是那个别墅判给谁?两家都要,绝不让步。别墅是一个象征,意味着家族的社会地位,拿到的一方等于压倒了对方。

案子在她手上。她想了一个办法,就是竞拍,谁出价高给谁。结果两家都不理,回复都是必须给他家。又想了一个办法,就是卖掉后两家分钱,还是不被理,说别墅独一无二不卖。剩下只有两个选项,给A家或给B家。打招呼排成队。副庭长说可给A,因为A家是女方,保护妇女权益。庭长说可给B,因为A家女方对离婚有过错。副院长说可给A,因为A家对房子贡献大。院长没有发话,但看了给A的方案后,口头指示要求“慎重处理”(真实意思是给B)。上面是一路人马。

还有一路人马是上级的。中院有人打电话说可给A(说了一通类似案例情况),高院也有人也打电话说可给B(说高院民庭有相关意见)。另外,县里也有人在关心,政法委书记与县委副书记的看法就不同。亲戚朋友也来凑热闹。譬如两个有头有脸的亲戚,开工厂的表哥来电话说,能否判给A,有人托他来说情,他工厂的税收也需要关照。开小旅馆的大姨则来问可否判给B,如果B不高兴,她担心小旅馆可能会经常被查房。

这个烫手的山芋啊,无法甩掉,也摆不平,无论判给谁,都会得罪另一方,日子不好过。心力交瘁的她要求上审委会,让审委会集体决定,减轻压力,但被院长一句话打回来了“判个房子,还要这么多人讨论决定吗?法官要有主见”?(领导可不想自己留下签字)。无奈,拟了个判决书稿,找个理由判给A。庭长看后不悦,说考虑考虑,就搁着了(未予签发)。案子的审限是六个月,拖啊拖,快到期了。终于,在那个夏天,忽然有人在别墅门口烧稻草与棉絮,别墅被烟熏的一塌糊涂。按照习俗这个是不吉利的,遂传闻四起,说风水没了。于是两家都不要了,案子顺利解决。”

听了这里,我问“这把火有这么凑巧,谁放的?不会是你吧”。她摇摇头,我是女的,怎会放火,但表情不自然。我继续猜,估计买房的人放的,这样房价低了。哎,她叹了口气,又喝了一杯酒说,当时双方都怀疑是对方干的。公安去查了,但月黑风高,加上当时摄像头监控很少,没有发现嫌犯,加上没啥实际损失,就不了了之,成为悬案。我再次阴谋论了一下,会不会是痛恨他们两家的第三人干的,嫁祸于两家呢,这样可以一箭三雕。后来,她喝多了,很讶异地说是她书记员的哥儿们干的。因为书记员酒后发牢骚说,这个案子没完没了,那哥儿们头脑发热就跑去烧了一把。忽然想到了高启的博鸡者传,湘人亦是南方人中的北方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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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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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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