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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动车事故遇难者中,除了国内乘客外,还有国外乘客以及火车司机和乘务员。他们的主体情况特殊,其赔偿方案与国内乘客是有所不同的。

 

一、关于火车司机、乘务员赔偿,一般适用工伤赔偿,但也可能适用侵权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和侵权人是同一单位时,适用工伤赔偿。但本次事故,可能存在共同侵权,譬如因设备供应商的信号错误(软件产品缺陷),导致司机出事故,则设备供应商与铁路方是共同侵权人,司机可以要求两者共同赔偿。而对于司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的双重赔偿,司法界的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可以双重赔偿,即把工伤作为福利看待。有的认为只能一重赔偿,即享受工伤后,只能其不足部分赔偿补足。本律师支持双重赔偿,认为工伤待遇相当于社会福利,具有补偿性质,而不同于侵权的过错赔偿,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两者可以并行。

 

二、关于外国乘客的赔偿

据媒体报道,一名遇难的意大利籍外国乘客,其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具体情况如何,则尚未得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按此规定,可以适用意大利的经济标准来赔偿。当然,意大利是没有“人均可支配收入”之类的统计数据的,具体如何参照是一个问题,实践中因发达国家生活水平高,赔偿会稍高于国内乘客。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旨在探讨赔偿的公平合理性问题,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是应该适用一个赔偿标准,还是因人而异?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尚需法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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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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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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