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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京某小区连续发生外卖被偷事件。民警通过调取监控,找到了正在屋内复习的周某。周某是某知名大学本科生,正在复习考研。家中兄弟姐妹四人,因为周某成绩最好,其他三人辍学供他读书。 目前周某已因被刑事拘留。


这个案件,虽然被窃的外卖金额不大(每个外卖算10-20元,盗窃10次,也就100-200元),但因是多次盗窃(即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故根据刑法规定,是涉嫌盗窃罪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一般是二千元,各省市略有差别),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么小额的盗窃被捕,加上嫌犯的家庭贫困,很容易让人想到《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冉阿让因为姐姐的七个子女饥饿,他去盗窃了一块面包,被判五年苦役。具体的罪名是“黑夜破坏有人住着的房屋入内行窃”。这个属于破坏性盗窃,且有威胁住在屋内人安全之虞,故判的很重。冉阿让不服判决,认为法律不公,不断越狱,最后累加起来被判十九年。


这段故事的原文是:”他的姐也作工,但是拖着七个孩子怎么办呢?那是一群苦恼的人,穷苦把他们逐渐围困起来。有一年冬季,冉阿让找不到工作。家里没有面包。绝对没有一点面包,却有七个孩子。住在法维洛勒的天主堂广场上的面包店老板穆伯-易查博,一个星期日的晚上正预备去睡时,忽听得有人在他铺子的那个装了铁丝网的玻璃橱窗上使劲打了一下。他赶来正好看见一只手从铁丝网和玻璃上被拳头打破的一个洞里伸进来,把一块面包抓走了。易查博赶忙追出来,那小偷也拚命逃,易查博跟在他后面追,捉住了他。他丢了面包,胳膊却还流着血。那正是冉阿让。那是一七九五年的事。冉阿让被控为“黑夜破坏有人住着的房屋入内行窃”,送到当时的法院。法律的条文是死板的。冉阿让被宣判服五年苦役。“


冉阿让越狱后,一直被“笃信法律就是法律”的警察沙威追捕。沙威是一个没有灵魂的执法者,他在忠实执行一个不公平的法律。雨果借马德兰先生(冉阿让)之口说过:最高的法律是良心,但沙威不解,最后陷入思想混乱,投河自尽。在自杀前,沙威独白“他是谁?是什么恶魔?设陷阱把我抓住,却放了我?我的命运一度握于他手!抹掉过去,杀掉我灭口!只需刀尖轻轻一挑!复仇近在眼前,他却放了我一条生路!可恶,我的命竟由一个贼来施舍!可恶,我竟在追捕的最后屈服!我代表法律,法律不能被嘲笑!他的施舍我弃如粪土!他是他,我是我,霄壤之别!沙威与冉阿让,不共戴天!我的思绪一片混乱。这个人能不能相信?他的罪难道该被饶恕?他的刑罚难道该缓刑?难道一定要我开始怀疑,多年来坚定的自己?我本心如铁石,却不由颤抖。我所知的世界,迷失在阴影中。他究竟来自天堂还是地狱?他是否知道,这个人今天给我生路,同样是取我性命?我伸出手,却颓然跌落。群星也阴沉冰冷。我凝视这个世界,无法掌控,空无如梦。我要逃离这个世界,这个冉阿让的世界。我没有退路。也无法前行!


《悲惨世界》悲惨在哪里呢?在于社会的不公,而法律是重要的一环。法律对正直的冉阿让惩罚太重了,过犹不及,连执法的沙威也迷糊了。


回到南京的案件,希望警方继续调查这个大学生盗窃外卖的原因。贫穷不是盗窃的理由,但罪罚也要相适应。如果这个大学生是好吃懒做、盗窃成习,那么判个盗窃罪入狱是公正的。如果这个大学生是因为饥饿没钱买东西,而去盗窃外卖,那么情节是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公正的法律一定是符合社会常识,并获得社会支持的。外卖是买主的财产,受法律的保护,还有外卖小哥的送餐也是辛勤劳动,所以盗窃是一定要惩罚的,以儆效尤,但如果窃贼是情有可原的,相信买主也会有恻隐之心,放他一马,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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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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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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