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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太原一女大学毕业生称,出租屋内被装了两部摄像头,室友洗澡被偷拍。该出租房房东为山西文旅厅某处副处长,对外出租多套房,房客多为二十多岁女性。7月23日,太原公安发布通报称,在侦办郭女士等人被偷拍个人隐私一案中,发现房东王某某多次未经租住户允许,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安装设备进行偷拍,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7月24日,山西省文旅厅发布消息,已给予王某龙免职处理;下一步,将根据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依法依规进一步从严处理。

这个案件,太原公安侦查迅速,效率甚高。但从专业角度来说,公安通告没有说明房东被刑事拘留的罪名,是不合适的,因为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是必须写清指控罪名的,以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而不能持一个空白罪状去逮人。然而,本案没有报道罪名,或许是因为事情虽然简单,但在指控罪名上却一时难以准确认定。

本案中,房东涉嫌两个罪名。其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即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房东把房屋出租给房客后,房客占有、使用该出租房,即为房客的临时性住宅,房东不得无故进入(正当理由的除外,譬如出租房失火,房东钥匙打开去灭火等),违背房客意愿擅自进入的,即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中房东利用其身份之便,偷偷潜回出租房,从事不法活动,显然是非法侵入住宅。

其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即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房东按照使用针孔摄像头偷拍的,不仅侵犯隐私,而且因为针孔摄像头属于窃听、窃照专业器材,若造成严重后果,则涉此罪。”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偷拍数量多、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或又将偷拍资料非法使用等。

房东涉嫌上述两个罪名,而这两个罪名是关联的,非法入侵住宅是为了安装使用偷拍设备,属于原因与目的或者手段与结果的牵连。法理上将之称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即选择处罚重的罪名,处罚一个罪,另一个罪被吸收,而非两罪并罚)。

有人问,明明两个行为,为何不两罪并罚呢?如果两罪处罚,很清晰,英美法系就是一个行为指控一个罪名的。窃以为,刑法上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是大陆法系的法理,另一方面也受传统的法律思维影响。在汉朝就“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在唐朝《唐律疏议·名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不累轻以加重”。所以,习惯上就定一罪处罚了。

牵连犯理论说起来容易,执行起来难。就如本案,到底是非法侵入住宅罪重,还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因为还在侦查中,难以定论,所以公安为避免误会,就未把罪名通告了。另外,本案还要查查,房东这么多的房子是哪里来的?其偷拍的视频流向去哪里,这可能又涉嫌其他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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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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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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