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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规定,延误两小时以上的航班要优先放行,关闭舱门的航班在30分钟内起飞。这个规定督促航空公司及时履约,而旅客更关心的是航班延误的赔偿问题。对此,民航总局于2004年6月发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航空运输协会于2010年11月1日发布《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但人们对两个文件都不满意。

 

以法律而言,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但《民用航空法》并没有规定违约金数额,航空运输合同也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因此违约损失的计算是个难题。而航空总局的《指导意见》是行政指导意见,航空运输协会的《补偿规范(试行)》是行业规范,对旅客并无法律约束力,何况这两个文件都是航空利害关系人制定的,有产业保护之嫌。对于这种单方规定“赔多赔少,自己说了算”的霸王条款(譬如“延误4小时以上才有现金补偿”),旅客并不买账。

 

我们认为,未来航空法修改,应该明确规定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就如以前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逾期交货的法定违约金”一样。而目前,航空公司应该举行听证会,与公众协商赔偿方案。公众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方案,与其谈判、交涉。本律师则提出以下补偿、赔偿方案:

 

一、补偿

补偿,是指航空公司因不可抗力延误,并无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旅客予以补偿。该补偿可以通过保险方式实现,即航空公司从飞机票中提取一定费用,投延误补偿保险。补偿金额,根据时间定,延误一小时以上的,每小时补偿100元,最高补偿500元。不可抗力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公共安全等原因。

 

二、赔偿

赔偿,是指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延误,对旅客赔偿损失。赔偿不同于补偿,补偿是分担损失,而赔偿是因过错承担责任,有惩罚性质。赔偿金额,航空公司每延误一小时赔偿飞机票的5%—10%,最高赔偿100%,延误不到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是指,飞机故障、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

 

总之,航空一旦延误,旅客就会发生损失,无论何种原因,旅客都应该得到补偿或赔偿,以填平损失。而补偿赔偿方案,应该简单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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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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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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