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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浸猪笼”事件:对通奸者是否要法律处罚?

没想到,现在还有“浸猪笼”的民俗。近日,网上一段视频显示,一个年青男子,被脱光上衣,捆绑起来,装到一个猪笼(竹笼)里面,然后抬到江边,放入水中。男子一路求饶,无果。不知该视频,是为了吸引流量的恶搞视频,还是真有其事?

随后,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发出警方通报:针对在网上流传的一男子被束缚在竹笼中的短视频,电白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处置。经查,该视频内容反映的是11月20日凌晨,发生在电白区岭门镇的一宗因情感纠纷引起的案件。目前,电白警方已依法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某明(男,41岁,电白岭门人),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追捕中。

“浸猪笼“是旧时对通奸者的羞辱刑,把人放入猪笼,意为猪狗不如,然后猪笼放入水中,只露出脸部来呼吸,以水刑来折磨恐吓,严重的甚至顺水漂流,被浸死了。这是一种私刑,是对背叛婚姻的惩罚,在现代当然不许了。

譬如本案,实施浸猪笼者,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拘禁条例,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虽然短暂,但后果严重),而且予以了羞辱性的伤害,如果因之造成被害人身体构成轻伤以上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至于引起“浸猪笼”的感情纠纷(通常是通奸),则另行处置。关于通奸的法律责任,台湾以前一直存在通奸罪,以刑法处置(唐律疏是和奸罪,一脉相承),但在今年5月台湾的通奸罪被大法官以违宪为由废除了。大法官认为,刑罚应处罚重大法益行为,个人的婚姻关系属于人民感情自由,不应由公权力介入,否则将侵害人民隐私权;而且由检警机关强制调查人民的隐私,反而可能影响婚姻关系,与法条初衷不符。故通奸罪违反比例原则和违反人民性自主权,将即刻失效。——虽然罪名废除了,但民事索赔还保留,即受害方可以起诉通奸双方侵犯配偶权为由予以索赔,法院会酌情判处赔偿的金额。

在大陆,一直没有通奸罪。对于通奸,譬如官员有情妇,只是作为纪律处分,对于平民通奸,只是道德谴责。通奸者既没有刑事责任,也没有民事责任,于是不服的,就自用私刑了,譬如抓奸过程中的殴打,拍现场视频并上网,甚而至于出现本案的“浸猪笼”。所以,这里确实存在一个巨大的司法立场问题,即对通奸者是否该法律惩罚(还只是作为道德问题处理?),如果法律允许赔钱,那么私刑会少,如果没有法律责任,则恐怕私刑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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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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