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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近修订刑诉法司法解释,洋洋洒洒655条,而刑诉法本身是380条。解释巨细靡遗,不仅数量多,而且多有新规定,既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也是对法律的实质性立法。法律的解释,自古有之,因为法律条文不能涵括案件的细节(其实,解释后同样不能全部涵盖法律细节),所以唐律疏议,大部分的内容是解释法律,也有少许是的新的立法。这里存在一个比例问题,即法律的解释,一般是阐释,不得已的作出新的规定的来补充。就刑诉法而言,如果立法的时候把解释的内容并入一部分,就不会出现枝比干大的情形了。

这次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版),与2012年版的相比,增加“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缺席审判”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实际上,认罪认罚是有巨大缺陷的,司法解释也难以弥补。认罪认罚出现的背景是,检察权的扩大化与过度强调效率(牺牲了部分公正)。目前80%以上案件的认罪认罚率,太高。该制度设计的最大的问题是,把当事人关押在看守所里面认罪。但一个被关押的人,有多少自由意志可言?其次,如果不认罪,就会从重处罚(相对认罪而言)。这样一个选择题抛给当事人,绝大多数的只能屈从强大的司法机关。完善这个制度,必须减少羁押率,让当事人与律师得到充分的协商后来决定是否认罪,其次,对于不认罪的,也要审慎查明里面是否有不实的指控。认罪率应该处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中。

再说条新规定。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移送律师到司法局中的有两条。
第五十五条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八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的第55条是新规定,第308条是原司法解释就有。第55条的规定,看上去貌似很正确,材料给律师的,律师只能用在办案上,但若明白该条的来由就哑然了。原来,有个律师把刑讯逼供的资料发到网上了,舆论哗然,侦查机关很被动,就发函要处罚律师。问题来了,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了揭露刑讯逼供而公开材料,是办案需要吗?还是说必须藏着掖着。显然,对于司法机关的违法证据是可以公开举报的。现在司法解释正在断了该路,可见价值取向,司法机关总是帮自家人的。

其次涉及到法理问题。法官发现律师违法违纪,可以向司法局建议处理律师,是一个常识,何须在司法解释中专门作出规定?现在有了第55条、308条,是否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就可不移送了?所以,无论是逻辑,还是体例上,这样的规定都有欠妥当。只能说,是最高法院担心法官忘了处罚律师,故特意点出,碰上违反以上两条的,务必要教训一下律师。呜呼,其心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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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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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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