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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灌南县法院(2020)苏072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女辅警许艳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与9人(副局长、派出所长等)发生性关系。之后以曝光要挟,敲诈所得372.6万元。9人被敲诈金额分别为100万、10万、20万、10.8万、45万、15万、29.8万、14万、128万。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许艳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万,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许艳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目前在二审阶段。
 
陈昱霖敲诈吴秀波案情,根据媒体的报道:陈昱霖分手时向吴秀波索要1100万买房(签有协议,不算犯罪所得)。之后,再索要分手费4000万(签有协议,分四期支付),吴秀波已支付300万。后陈昱霖要求变动付款期限,并以公开两人关系要胁,逼吴秀波将剩下的3700万付清。吴秀波报案。最后法院认定陈昱霖敲诈3700万(未遂),判处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比较以上两案的敲诈情节。
第一、 关于定罪
鉴于法律上没有分手费的名目,故索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以曝光要挟分手费,使得男方心生畏惧,被迫交财,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而自愿给分手费的,不涉及犯罪,譬如吴秀波签订协议的自愿补偿。故前面几笔都没有算作敲诈金额,唯有最有一笔3700万,是要挟给付并变动期限的,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许艳案中,索要的名目主要是怀孕(流产)补偿与分手补偿,分手补偿固无法律依据的,怀孕补偿倒是人之常情,故首先要查查是否怀孕?其次,再查上述的费用是自愿给的,还是被迫给的?给钱是否有协议,该协议是否真实意思表示?这些事实的认定,需要大量的细节证据来证实。控辩双方都是有话可说。以社会常识论,如果男方钱多且给付金额不大,可能自愿,如果男方经济条件一般且给付金额较大,可能被迫。同时还要查明,女方是否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要查清这些并不难。
 
第二、 关于量刑
陈昱霖的量刑是轻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巨大。陈昱霖的涉案金额37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基准刑10年以上。敲诈“未遂”情节,根据量刑指南最高可以参照既遂减轻50%(5年),加上吴秀波出具谅解书,最终刑期降到3年并缓刑,几乎拉到极限了。不过,陈昱霖在审判之前一直是被关押的,相当于已服刑二年多。至于罚金,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敲诈犯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因为未遂,故判处罚金十万元。
 
许艳的量刑,是敲诈既遂372.6万,基准刑是10年以上,加上敲诈的人数众多,故判刑13年,虽略重,但也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至于罚金500万,虽然在敲诈金额的二倍以下,但还是显得重了。查裁判文书网,一般的敲诈案件也就判处几万罚金。司法实践中,敲诈与盗窃罪之类,因罚金执行难,判的不高。
 
综上,本案的二审,控辩的焦点,一是敲诈金额问题,即这些钱是自愿给的,还是被迫给的?被迫给的是受到了什么样的威胁或要挟?这些威胁或要挟是否有紧迫性与现实可能性等?如果这些有疑点,则疑点利益归被告人。
 
二是争辩刑法上的“错误”。有网友提出无罪观点,认为女方与男方交往后,自认为利益受损去索赔,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民事纠纷),唯在双方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去索钱,才算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其实本质上是一个刑法上的“错误问题”,即“假想的民事维权”。假想维权本无民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当事人自己错误以为可以索赔。此时能否认为为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与要挟手段等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也有例外,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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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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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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