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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下,灌南女辅警敲诈案的社会观感。即普通人从生活出发眼中的案情是,一个年轻貌美也有心计的女辅警,与9个公职人员(包括上司副局长与所长)睡了,各取所需。男人得到女人身体,女人获得男人的钱。男人不给,女人不肯,说要去告发,于是9个男人总共给了女人 372.6万元。整个过程,看上去是一场灰色交易。交易的价格是议价。年轻貌美的身体加上工作隶属关系,这个价钱无论多少,只要双方同意就行。但最后的结果呢,男的没啥事,只是违纪被撤职处分,而女人要被送到监狱,关十三年。男的摇身一变成为了被害人,而女的没了青春也没自由。这样的处理交易,似乎不太公平。

从专业人士法律人眼中来说,敲诈罪也有点口袋罪,入罪门槛很低。低到什么程度?刑法以及关于敲诈勒索的司法解释竟然对敲诈没有定义。刑法的274条说,敲诈勒索罪就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这是同义重复,并无敲诈的构成要素。实践中,敲诈是根据学理解释来执法的,即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个学理解释亦粗疏,且有疑问。何谓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一个人自认为被欺负了,要求别人赔钱,是否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说认为,如果索赔本有法律依据的,则开价多少,都是民事纠纷,如果索赔本无法律依据的,且以威胁或要挟为手段的,则是敲诈。但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自以为有索赔权(认识错误),去要钱,是否算敲诈呢?没有答案。

以上问题,从敲诈的古老罪名“恐吓取财”来分析,则基本解决。唐律疏义第285条规定:“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展转传言而受财者,皆为从坐。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赔偿),事有因缘之类者,非。【疏】议曰:恐喝者,谓知人有犯,欲相告诉,恐喝以取财物者(要挟、威胁)。注云「口恐喝亦是」,虽口恐喝,亦与文牒同。虽不足畏忌,但财主惧而自与财者,亦同恐喝之罪。「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假有甲为乙践损田苗,遂恐喝于乙,得倍苗之外,更取财者,为有损苗之由,不当恐喝之坐,苗外余物,即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论」科断。此是「事有因缘之类者」,非恐喝。

按照唐律,敲诈是知道他人违法,以此要挟索财,对方心生恐惧,被迫交财。如果对方侵损(侵害损害)本方在先,本方向对方索赔的,不算敲诈,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部分,以坐赃论(也不定敲诈)。由此可知,唐律对敲诈犯罪还是民事索赔是有清晰的界限。只要索赔有据,则无论多少,不视为敲诈,超过部分作为坐赃处理(相当于现在的不当得利)。敲诈罪的要点是,对方因要挟而恐惧交财,所以敲诈对象不可能是政府或集体组织之类的,那些虚拟的法人组织,何来恐惧,赔钱只是交易,花钱息事宁人。故敲诈政府是伪命题,本不为罪。

以唐律疏义来解析女辅警案,关键是辅警的要钱,是否因为被“侵损”。按,男女关系,两厢情愿,不存在谁侵犯谁,所以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怀孕(或因发生关系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索要损失,要男方补偿一下,亦符合人情世故,难谓是敲诈(假装怀孕的不在此列)。本案目前在二审,重点应在法律上厘清敲诈的内涵与外延,要钱的名目是否因为“侵损”而发生。其次,再查查给钱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这些男人是因为心生畏惧而交钱吗?还是因为猎艳后心理满足,愿意支付相应代价(一点代价也不需要不现实)。总而言之,现在一审把这些男人作为完美的被害人,认定全部付出是敲诈金额,不符实际,应该根据情况剔除部分,实事求是认定。至于索要的一些名目,是否正当(譬如说没有法律依据,但有道德诉求),也是一个价值判断,应尊重社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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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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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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