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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日,邹涛及其父母,在成都一小区住宅内,被岳父张志军持尖刀捅伤致死。成都中院一审判处张志军死刑。不服,提起上诉。20201028日四川高院二审改判张志军死缓。邹涛家属说,对于二审他们毫不知情,改判结果都是从某律所公众号得知的,什么时间处理的都没有人通知我们,对改判不满意,正在寻求司法救济。

 

法院认定的案情是,邹涛与张静在成都结婚,生下一女。201710月,孩子出生4个月左右,因抽烟问题发生争执,邹涛在外租房居住。201711月、201812月,邹涛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无果。案发当日,张志军和邹涛一家人因争夺外孙女产生纠纷,双方发生抓扯,张志军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呵止邹涛等人未果后,持刀分别向邹涛、杨菊(亲家母)胸部捅刺数刀,又向邹波(亲家)胸腹部捅刺一刀,三人均死亡。

 

四川高院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故改判为死缓。

 

本案判死刑,还是死缓?生死一念间,恐怕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见解。判死刑角度是,杀了一家三口,罪孽深重,在唐律疏议属于十恶不赦的“不道”罪行,应判死刑,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判死缓角度是,事出有因,并非预谋杀人,而是临时起意,主观危害性并非罪大恶极。以上意见都可以讨论,各方都可给出充分的理由,接受公评,难谓对错。

 

以社会的观感而言,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应该有信服的理由,譬如常见的是,被告人真心忏悔,赔偿实际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但本案,一审、二审均未提及赔偿,一审没有提及被害人谅解,二审提及被害人家属谅解。可是,出具被害人谅解书的是张静,即被告人张志军的女儿。显然,这样的谅解书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应是邹涛血亲一方出具的谅解书才是。张静的身份,既是被告人的女儿,又是被害人邹涛的妻子(且被起诉,有利害关系),身份矛盾,故这样的谅解书法律意义不大。《左传·桓公十五年》: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这故事亦如本案的困境,并是案件的争议所在。谅解书有问题,导致了整个案件被质疑。最终案件将被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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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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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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