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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个刑事法官助理徇私枉法案,引发法律圈的热议。

昌平法院(2021)01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指出:201589,被告人宋某在担任延庆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期间,在时任该庭庭长于某的授意下,并接受古某的请托,在审理高雄故意伤害案中,明知该案事实不清、可能遗漏同案犯,仍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以故意伤害罪对高雄从轻判处,导致张艳超等恶势力成员长期未得到查处。判后,于某收30万元,并将其中7万余元给宋某。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一个新上手的法官被领导带坏、拉下水,一起犯罪了。该量刑四年是否合适?刑法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窃以为,宋某作为承办人,事后得财,事前是否联络是关键?如果事前知情“枉法轻判后可获财”,是“因私犯错”,处罚应从重。如事前没有联络,只是按照庭长授意轻判,事后被动得财的,则是“因公犯错”,处罚可略轻。

 

《唐律疏议》对官员处罚,区分公罪、私罪(公罪的处罚比轻罪轻,官职抵可多抵一年刑)。公罪就是官员为公家办事时过失犯错,没有图私利(损人不利己)。私罪,是官员个人犯罪或者在办理公事中图私利(损人利己)。

 

唐律疏议第17条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疏】议曰:「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

若犯公罪者,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各加一年当。

【疏】议曰:私、曲相须(“须”是同时成立的意思。即既未徇私,亦非故意违背法律)。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各加一年当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唐律疏议区分公罪、私罪,自有其理,因公犯罪与因私犯罪,动机、性质确实略不同。故处罚亦有区别。此法理,可以借鉴,以期达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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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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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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