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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浪微博一位大V医生,被女粉丝爆料在深夜谈话进行性骚扰,并贴出对话。对话中的个别露骨内容显然已经超出医学范围。对此,大V辩解,微博系其助理打理,非其所为,并贴出助理私下对其道歉的微信对话。对此,有人认为是助理行为,大V管教不严;也有人认为大V在甩锅,抛出助理捣蛋论。法律上如何看待之?
 
法律是看证据的。目前的情况是,大V提出了幽灵抗辩,并提供了一定的线索。下一步按图索骥去查清即可。调查具体谁人所为,并不难:第一、找到助理,进行对质。如果找不到助理,或该助理不存在,则幽灵抗辩无效。第二、查大V与该助理的微博登录地址与时间,可以确定操作人。第三、比对问话的文法,以及医学知识,亦可帮助分析谁是对话人。
 
幽灵抗辩在生活中、诉讼中经常出现,即被告提出了一个可能发生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由于辩解可能动摇指控,所以必须进一步调查该抗辩是否成立。实践中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种幽灵抗辩成立的,指控撤销;一种幽灵抗辩不成立,指控成立;第三种是幽灵抗辩无法查清,但影响指控的“唯一合理推论”的,则指控勉强成立,但从轻判决。譬如,沸沸扬扬的拐卖儿童案中的“梅姨”就如幽灵。该案的被告与被害人都认为“梅姨”存在,但指控梅姨的证据确实薄弱,所以法院没有确认“梅姨”存在,但相信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该因素,万一“梅姨”日后出现呢?
 
幽灵抗辩的概念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首先是渔民走私案中出现。士林检察官处理一切走私香烟案时,船长辩解,当时在海上捕鱼,有「匪船」靠过来,拿着枪把船上的全部渔获抢走,之后丢了上千盒的香烟上船,等于是「强迫换货」。检方认为此辩解不可采,将他起诉。到了法院,法官却认为,检方无法证明被告没有被「匪船」抢过,因此判决无罪。之后,该辩解成为套路辩,类似案件的被告十之八九都说是被匪船强迫换货,以求脱罪。也因此,此「幽灵抗辩法」,又被法界称为是「海盗抗辩」法。
 
完整阐述“幽灵抗辩”的,是一起涉及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的上诉案。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20号判决书中说:所谓『幽灵抗辩』意指被告于案发后,或因不愿据实陈述实际之行为人,或有其他顾虑,遂将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实际上不存在之人,以资卸责。惟因法院无从使被告与该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对质,其辩解之真实性如何,即属无从检验,而难以遽信。是在无积极证据足资佐证下,固得认其所为抗辩系非有效之抗辩。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辩之相关证据,且有合理怀疑其所辩为真時,即难径认其所为抗辯系属无效之「幽灵抗辯」。
 
实际上,幽灵抗辩还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从人性出发,被告被指控犯罪时,都会有一套有利于自己的自我辩护。有的辩护是事实,澄清指控,更多的辩护是狡辩,以求脱罪或从轻处理。对于这类可能存在的幽灵辩护,司法的立场是,根据常识与证据,对于有线索的予以查证,对于无法查证的不予采纳。司法最困惑的是,有些幽灵抗辩,听上去很真能动摇原来的指控,但又缺乏相关的证据去印证,所以此时处理就颇为困难了,大多情况下会认定指控成立但从宽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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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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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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