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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情况下,是客户在选择律师。少数时候,也有律师选择客户的情形。此时律师,一般会选一些,标的大又案情简单的,或者有法律价值的,或者当事人值得帮助的案子。实际上,一切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关系,最终也是人与人的关系,双方的关系就如牛顿定律是互动的。在律师选择客户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共同的案件价值观?譬如行政诉讼律师,有的只代理官方,有的只代理老百姓。虽然无论代理哪一方,都是无可厚非的代理行为,都符合职业规范的。但时间一长,律师的选择还是有倾向性的,会形成类型律师。曾经在海案件中的船舶碰撞中,碰到一位律师就专门擅长代理被撞的小船一方。有共同价值观的,便于沟通,形成一致行动,否则难免磕碰。譬如在刑事辩护、行政代理中,官方经常会搞小动作,分化离间当事人与律师的关系。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的立场,很可能被分化了。当事人会解聘律师,或者律师与官方妥协。最极端的例子,就是李庄案,被告人反咬律师导致其入狱。

第二、是否通情达理?律师界有行话:当事人是律师的最大敌人。这话夸张了点,因为当事人往往是律师的最大支持者。当事人的通情达理很重要。双方沟通的时候,互相尊重意见,然后一致行动,不内讧,不同意见的暂时保留。反之,有的当事人请了律师,没有定力,随时受到外部影响,拿别人的意见去质疑、怀疑本方律师,会导致信任动摇。案件还没有办成,内部已经不和。这样是办不好案件的。勉强办下去,也只会是当事人有怨言,律师不去尽力。还有的当事人,自我中心,反正律师是还钱雇请来的,案子办的好是自己的功劳,办不好是律师无能。这样的心态,亦是难以成事。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就如医生与患者,需要良性互动配合。患者告知症状,医生才能判断病情,当事人言无不尽,律师才会了解全部案情。

第三、是否关心公益?这一点在网上求助者最能体现。有的当事人,平时不关心别人,一旦自己碰到纠纷,就到处求人,等到律师帮忙完毕,就一脚踢开。这种自私自利者,难以合作,合作了也没有多大价值。而有的当事人,平时关心公益,愿意帮助别人。这样的人碰到困难,律师也愿意出手帮助,觉得这是对他关心公益的回报,以后更有助公益。美国那位网红 Frank Caprio(弗兰克·卡普里奥)审判交通违章案件时候,经常豁免贫穷的、弱者的罚单,但也有一个要求,希望他以后能帮助人,就是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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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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