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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危险!黑客专攻公共WIFI“蹭网族”。网络安全研究员演示,仅用一部手机,3分钟攻破同一WIFI下的网友QQ加密相册;无需知晓对方微博名和密码看遍私信,并冒用对方账号轻松发帖。

 

蹭网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一、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通讯自由权,譬如偷阅电子邮件。其二、侵犯民法上的财产权、人格权,譬如冒名登陆发帖,侵犯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其三、涉嫌犯罪,即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非法获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条件是:(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10组以上;(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四)违法所得5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从司法实践来说,蹭网行为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取证困难,其次法律规定也粗疏。实际上,蹭网就是非法入户行为:有的看到电脑中没东西,转一圈就走了;有的在家里乱翻,偷看照片、盗窃财产,还有的索性坐下,冒充主人做坏事,譬如写信等。其本质是非法侵入计算机,就如入户盗窃一样,造成一定损失的,要定罪,没有造成损失的,根据入侵次数也予惩罚。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一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是指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不包括普通电脑。所以目前对于蹭网,只能根据非法获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来处理,难度不小。

 

鉴于此,建议司法解释细化第(五)项的“其他严重的情形”,把侵犯通信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非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具体化,以打击蹭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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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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