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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立法技术不高,很容易被曲解。最近一则事例是:延安吴起县一村民,吃了擀面皮,而被认定吸毒,拘留15天。事后,村民自己调查,发现是店主在擀面皮中放了罂粟壳,遂举报。当地派出所马所长说“我们是依法办案,无论是自主吸毒或者误食毒品,公安机关均以吸毒论处,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界定。”

 

此案甚谬。该村民是被害者,反而被认定吸毒者,本末倒置矣。同时反映出立法的不精密,导致执法人员的乱理解。法理上,违法者都是要求主观要素的,即须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才罚,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被人下毒或者不能预知的意外事件,则其行为无可归责性,不罚。就如本案,村民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吃擀面皮的,主观并无过错,而派出所为掩盖自己的错误,而搬出误食毒品处罚论是在混淆是非。对于误食,应当区分,如果当事人应知是毒品而误食的,则要处罚,如果无法预知的,则不罚。譬如台湾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就规定,责任要件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且规定“出于过失者,不得罚以为拘留,并得减轻之”。大陆《刑法》规定责任要素是故意或过失,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规定,是一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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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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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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