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天津港爆炸案开始刑事追责。其中,官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帮助违法审批危险品化学资质)、玩忽职守罪(监管不力),肇事企业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氰化物),安评公司中滨海盛及相关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上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外,天津市交通委一处长坠楼身亡 或因与爆炸事件追责有关。
以上追责,基本正确,但也有商榷余地。
其一、是否漏掉行贿罪、受贿罪?这么多官员违法乱纪,都是白干的,没收当事人的钱?建议对此进一步侦查。如有,应当与渎职罪,两罪并罚。由于受贿罪隐蔽,一时难以查清,故可先从查办渎职罪入手。
其二、本案适用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前者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后者最高只能判处徒刑七年。从法律条文看,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罪中的物质,应是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性相当的毒害性物质,本案中氰化物毒性大,危害公共安全,但毕竟是正常产品,何况更多的是其他危险化工产品呢?故预计此罪会有争议。鉴于肇事企业经营危险化工品广泛,可以加一个危险物品肇事罪予以追究。其依据是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对于可能涉案的跳楼身亡官员,虽然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财产责任,也要继续调查是否有违法所得,如有,应依法予以追缴。其依据是刑诉法第280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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