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一起转卖止疼药被定贩毒罪,引起热议。案情是,张先生在患癌的妻子去世后,把剩余的两盒止痛药(内有国家管控精神药物),在病友互助群中出售,收入220元。不巧的是,买药的是一个有吸毒史的人员(长期服用该药有依赖性。)于是张先生被定了个贩毒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不当的,不符合社会常识,也不符合贩毒罪的本意。而出现这样的判决,主要与法律的逻辑思维有关。
从检察院起诉与法院判决的法律思维来看,他们是从法条出发,即根据法条,被告人明知该两盒药品是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还予以出售,主观上放任药品流失,客观上有实施销售行为,且最终流入吸毒人员之手,有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刑法。
从生活的逻辑出发,则是被告人为了处理最后两盒药,不想浪费,也有点收入,就把药品卖了,只是不巧是没有卖给真正的患者,而是被一个吸毒的人买了。被告人没有贩毒的故意,只是没有选择好销售对象,以致于药品流入非患者之手,乃疏忽造成。这个行为充其量是对药品管理违规,最多是行政处罚,不是犯罪。
比较以上两种逻辑思维,第一种其实就是有罪推定思维,从法条出发,就是先入为主推定有罪,再看有无豁免情况,如果没有豁免情况,就入罪了。由于法条的抽象性与广泛性,很容易把各种行为都套入有罪。第二种思维,是从实践出发,考察其行为,再得出其主观状态,比较符合实际情况。被告人只是卖个药,卖错人了而已,不构成犯罪,而是疏忽所致卖给吸毒者,并不存在刻意的销售毒品。
由此可见法律逻辑思维的重要,同样一个案件,不同的思维方式,得出有罪、无罪的结果。从法条逻辑出发是有罪推定,先假设主观有故意,再豁免。从生活逻辑出发,是先看行为(假定主观无故意),再看主观是否故意。法律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应该是来自生活,施行于生活。法律的执行,也要从生活实践出发,这样的执法才符合常识。如果采取本本主义,从抽象的纸面出发,套到生活,则会造成削足适履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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