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一组,摄影师在故宫拍摄的裸照,女主角或站,或立,春光四泄。拍摄地大多是无人处,也有背后游人如织的。摄影师称创作没有影响任何人。这个观念要改一改。故宫是中外驰名的旅游区,是个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于彼处拍裸照,显然有妨善良风俗,并且可能扰乱公共秩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是否违法,要看“情节是否恶劣”,如果引起围观、秩序混乱,则显已违法,如果拍摄过程静悄悄、没有妨害他人,则不违法,则只是有伤风化,道德谴责。不过,窃以为,治安管理要么不处罚,要么就拘留重罚,并不适当。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规定“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任意躶体或为放荡之姿,而有妨害善良风俗,不听劝阻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即公共场所裸露违法否,以是否听劝为准,相当于把大陆的“情节恶劣”具体化了,且处罚不重,只是罚金。台湾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处罚也适当,比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