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上海的两起继承官司中,因无继承人与遗嘱,都出现了国家拿遗产大头,远亲分得遗产小头的现象,难免给人以吃绝户的社会观感。
北京的案件是,41岁的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价值三四百万的房屋与一些动产。未写遗嘱,也无丈夫孩子,父母早逝,没有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直系亲属与兄弟姐妹,不包括其他旁系血亲)。女士的姑姑、叔叔、姨姨、舅舅等旁系亲属纷纷现身,要求分割遗产,因为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同时亦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昌平法院判定,房屋归国家所有,街道办作为房屋新主人,将房屋用于公益。其他财产酌情分配给生前帮助过的人,其中叔叔比例最高,约20%。
这个判决,法律上没有问题。情理上则为女士可惜,辛辛苦苦挣来的财产,本来是肯定有所安排的,因没有写遗嘱,被依法分配,这样的分配是其生前所愿吗?以社会常识度之,假如生前分配,一定会会把财产留给她所爱的人,或者对她帮助过的人,或者她所愿意奉献的事业,譬如定向捐赠等。
上海的案件是,一位独居老人去世,留下430万元遗产和一套市区房屋无人继承。经过法院判决,部分遗产归扶养较多的堂弟夫妇,剩余房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此案亦是上海首例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案。老人的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对老人的扶养义务较多,要求分得遗产。法院最终判给他们130万元,但未允许再分配老人名下的300万元存款。
这个案例,也是国家拿大头,远亲拿小头,法律上没有问题。因为实践中对于扶养人分配遗产的比例,向来不高的。
这两个案子,反映出的社会问题是,一是要重视遗嘱。遗嘱能如所愿分配财产。不过,这涉及到文化问题。传统儒家文化是未知生焉知死,讳言死,以为不详,所以预立遗嘱的少。二是是否扩大继承人到叔舅姑姨,对此可以调查研究。独生子女的一代,亲戚本就少。把财产留给亲族,还是留给国家?是一个选择。只是,国家比较抽象遥远,亲族至少了解或见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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