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园区内,老板威迫员工搞电诈,涉嫌什么罪?可以想象,把那些人关在园区,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殴打不服的员工,涉嫌故意伤害罪;杀害员工的,涉嫌故意杀人罪;组织电信诈骗的,涉嫌诈骗罪;搞赌博的,涉嫌开设赌场罪。2024年温州人民检察院起诉缅北几个家族犯罪集团时,指控的也是上述罪名,还有贩卖毒品罪、组织卖淫罪等。可谓罪行累累。
这里其实还漏掉了一个重罪。就是把人拐到电诈园区,涉嫌什么罪?把人拐走,卖掉去当苦力,本质是人口买卖。在古代,是略人罪(掠的意思)。唐律疏义第292条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这是重罪。略人,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就是想方设法拐卖人口,再去卖掉,成为买方的奴婢、部曲或妻妾子孙。
实践中,也有自愿卖掉的,譬如也有人想去电诈园区捞黑钱。对此,唐律疏义规定“和诱者,各减一等。「和诱」,谓和同相诱”就是说,自己与拐卖方合作的,也是略人罪,只是减轻一等处罚。唐代法律主要是防止人口被非法贩卖。
现在刑法,没有略人罪了,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于是拐卖男子行为就不构成罪了,导致贩卖人口的逍遥法外,是刑法的一大漏洞。不仅大陆如此,香港也遇到这个问题。有个「卖猪仔」案件,被告将两个人诱拐到电诈园区。可是香港也没有贩卖人口罪,只能以诈骗罪起诉。媒体是这样报道的“被告被控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香港与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谋,分别欺骗彭姓女子及廖姓女子,即不诚实地虚假陈述泰国有真实就业机会,将获得丰厚的报酬,意图致使彭及廖旅行到泰国,并为诈骗中心工作。”这样的起诉,实际上也是漏掉了严重的人口买卖,而作为一般的财产犯罪。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拐卖到柬埔寨的,定买卖人口罪。其刑法第 296-1条“买卖、质押人口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意图使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犯前二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项被买卖、质押之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从条文上来看,主要是遏制色情犯罪,并非针对跨海人口贩卖。
以上看来,我国两岸三地都没有料到,现在还有古代的贩卖人口行为,故没有针对性规定,反而不如唐律疏义古法缜密严谨。该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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